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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 录入者:股票170 | 时间:2008-05-20 09:26:01 ]
  近年来,保险业发生了新华人寿关国亮案和中国信保唐若昕等违法犯罪案件,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规定》称,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职能部门在查处保险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收集、保存证据。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规定》指出,执法职能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执法职能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并将案件移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规定》要求,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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